铸钢法兰球阀
询
价
公
告
采购人: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询价公告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拟对2025年度燃气工程物资(铸钢法兰球阀)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燃气工程物资年度采购
二、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和范围:本次采购的燃气工程物资铸钢法兰球阀的规格、型号及执行标准。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备注 |
铸钢法兰球阀 | DN25-DN100 | GB/T12237-2021 |
三、邀请供应商方式、文件获取方式及获取时间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征集邀请询价的供应商。
本次询价采购在:供应商可登录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官网(网址:http://www.jngas.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次询价采购。
文件内容同本公告内容,无需再获取其他文件。
文件获取时间:2025 年11月20日10:00-2025年11月23日10:00。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二)业绩要求:2022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询价申请截止时间,具有5个燃气行业铸钢法兰球阀销售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文件);加急标书代写
(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五、物资规格型号及采购控制价
铸法兰球阀采购控制价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2025年采购控制价 (元/台) | 备注 | |
1 | 铸钢法兰球阀 | DN25 | 台 | 197 | ||
2 | DN32 | 台 | 243 | |||
3 | DN40 | 台 | 301 | |||
4 | DN50 | 台 | 359 | |||
5 | DN80 | 台 | 741 | |||
6 | DN100 | 台 | 927 |
询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同时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后,按询价公告要求针对上述采购控制价填报本项目报价。申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询价小组应根据征集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材料,对其报价、资质、业绩、综合实力、履约等进行综合评比,且报价最低的单位作为本次中选人,本次询价有效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北京时间)、地点、方式加急标书代写
(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5年11月24日10时00分。
(二)响应文件提交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以纸质密封文件提交的方式提交至(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09号集能燃气有限公司)或提交电子版报价文件至(451286377@qq.com)。
七、本询价邀请、询价结果均在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官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八、询价文件格式要求
1、资格审查资料。(格式自拟)
2、公司概况。(格式自拟)
3、报价函。(格式自拟)
4、技术部分:详细描述所供应物资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格式自拟)
5、供货计划:包括物资运输计划、交付计划等。(格式自拟)
6、售后服务方案:阐述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如质量保证期限、维修响应时间等。(格式自拟)
九、合同内容附后
十、联系方式
询价人: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09号
邮编: 611800
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87118639
燃气工程物资购销合同
甲方(甲方):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450883226Q
乙方(乙方):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采购需求
以双方确认的 采购订单 (以下简称 订单 )为准。
2.采购价款
2.1采购价款
每次采购价款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2.2工程物资单价:
产品名称 | 商标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见附件 | -- | 见附件 | 乙方在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后10日内供货。 | ||
2.3结算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每批次货物经甲方全部收货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90日内支付货款。
2.4订单中约定的价款应为含税价格。
2.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XXXXXXXXXXXXXXXXX
账号: 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6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变动,对于合同未执行/交付部分按照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发票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91510181450883226Q
地址电话: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09号 028-87139535
开户行及账号:建设银行幸福大道支行 51001586938050071952
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及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7特别约定
合同期限内实际采购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
3.订单成立方式
3.1订单成立流程
甲方将订单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乙方指定销售负责人微信;乙方收到扫描件后将扫描件打印盖章扫描发至甲方下单人员微信。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订单扫描件后,订单成立生效。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均应按订单履行。
3.2 订单需求与数量
3.2.1 合同期限内,甲方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及用户需求,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单价向乙方发出订单,订单数量以甲方当期实际需求为准。
3.2.2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书面通知取消外,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订单。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订单的,应承担本合同第11.2.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4.合同期限
4.1.自 2025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2026年 月 日(含当日)止。
4.2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质量要求
5.1.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企业标准执行,并以其中最高的标准为准。
5.2.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对质量有特殊或更高要求的,应按特殊或更高要求执行,无特别要求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5.3.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随货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书。
5.4质量不合格的认定与处理
5.4.1质量不合格:若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乙方负责免费调换或退换。
5.4.2乙方交付的货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质量不合格:
①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所列标准;②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缺陷(如货物不合格、工艺缺陷等);③货物属于贴牌产品或伪劣产品;④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不合格情形。
5.4.3处理流程:
①甲方发现质量不合格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将不合格情形告知乙方(依据:可附照片、检测报告等);②乙方应在24小时内响应,确认质量问题。如对质量问题存在异议,按本合同第7.6条执行。③若确认质量不合格,乙方须在确认不合格之日起7日内完成不合格货物的免费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全部费用。
6.供应保障
6.1乙方应保证其产品全新、未使用过,且乙方需确保所交付货物质量无瑕疵。如因货物质量瑕疵或侵权导致甲方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2乙方负责运输送货到甲方指定地方并承担运杂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如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向甲方随货递交以下有效凭证和资料:
6.3.1供货清单一式2份。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若需提供备件时还应有备件清单;
6.3.2产品说明书、操作维护手册、随货物装运的其他最终技术文件。
7.验收标准
7.1乙方交货数量与约定数量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7.2乙方交货时应同时提交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随附资料。
7.3乙方应按如下标准包装:必须进行妥善包装,并确保其适合长途运输、防潮、防湿、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受损。包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4验收
7.4.1每批产品到达指定地点当天,甲方对外观及数量验收在交货当日按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比例不低于5%),不合格率超过2%的,整批拒收。
7.4.2若验收发现货物存在数量缺失或外观瑕疵,甲方不予签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完成更换或补足货物,因此产生的包装、运输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更换或补足货物的时间计入交货时间。甲方若有需要,乙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参与验收并及时处理现场可能发生的问题,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质量应同时符合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所列明的标准。
7.6验收如发生争议,应当提交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8.运输
8.1运输方式:乙方应选择最适合于保护货物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甲方对运输方式有特别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运输。
8.2运费承担:乙方负责运输本合同产品至甲方指定地点,产品交付甲方并经验收确认前的全部风险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包装物回收:甲方自行处置,乙方不进行回收。
8.4货物完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货物出现明显外观损伤,若运输过程中出现外观损伤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9.交货
9.1交货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订单上的具体约定时间为准。
9.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订单有特别约定的,以订单约定为准。
10.质保期及售后
10.1质保期为:1年(自货物质量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人为破坏原因除外。
10.2质保期内,乙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产品内在质量、内部材料及加工工艺不合格或由此产生的问题,一般情况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响应;紧急情况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或分批替换其产品。若供应商未能及时派人到达现场,甲方可自行排除故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质保期后,产品寿命期内(不低于1年)因质量缺陷导致故障的,乙方仍需提供维修等服务。
11.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1.2乙方违约:
11.2.1乙方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当次订单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入围甲方供应商的资格。
11.2.2延迟交货:延迟交货违约金=当次订单总价 0.3‰ 逾期天数(累计不超过当次订单总价的30%)。
11.3甲方违约: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当次订单总价 0.3‰ 逾期天数(累计不超过当次订单总价的30%)。
12.保密
12.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乙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2.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乙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乙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乙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乙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3.其他约定
13.1不可抗力
13.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的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不可抗力包括省级以上政府宣布的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Ⅰ级响应)、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订单量大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3.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3.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3.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3.4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部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3.5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视为重大违约。具体内容及约定以本合同附件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为准。
13.5.1乙方若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已交付订单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14.合同联系方式
14.1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
(1)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都江堰市上阳街444号加气站后院
联系人 杨静红 邓雨杜
联系电话: 028-87118639 15882293181 15828390958
微信: 15882293181 15828390958
(2)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 XXX 手机:XXXXXXXXXXX
微信:XXXX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
14.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4.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4.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4.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4.7 业务对接负责人
14.7.1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有业务对接(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下达、供货通知、质量异议、款项结算、技术支持等)均通过本合同第14.1条约定的 甲方联系人(杨静红、邓雨杜) 与 乙方联系人( XXX) 进行。上述人员为双方唯一授权的业务对接负责人,其行为视为双方公司行为。
14.7.2 任何一方变更业务对接负责人或联系方式的,应提前 5个工作日 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并附变更后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微信、邮箱)。未按约定通知导致对接延误或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14.7.3 业务对接过程中,涉及订单修改、合同变更、费用调整等重大事项的,除双方联系人沟通外,还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附则
16.1.双方确认的订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订单为准。但本合同中明确约定订单不得偏离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6.2 反贿赂协议书 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反贿赂协议书
为加强合同监管,规范合同双方行为,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共廉,共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防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签订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双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在公开的办公场所洽谈业务,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洽谈业务,不得私下单独交易;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企业和对方的利益;
(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正当的经营业务交往;
(五)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甲方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回扣、礼品、礼金、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咨询费、好处费、感谢费等财物;
(二)不准在乙方投资入股;
(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也不准向乙方借款私用;
(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六)不准因个人原因索要、接受或使用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或其他办公用品等;
(七)不准向乙方透露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信息;
(八)不准有其他违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三、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为甲方人员提供投资入股机会。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以任何方式为甲方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或其他办公用品等;
(七)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获取甲方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八)不准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与甲方人员发生金钱、实物等往来。
四、违反反贿赂协议的处理
(一)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一经查实,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一经查实,甲方视情节轻重扣减乙方按合同已交付订单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永久取消与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其下属公司再次合作机会。
五、其他事项
(一)双方保证已全面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关人员知悉其所应承担的反贿赂责任。
(二)本协议与合同一并签订,作为合同的附件,本协议一式_2_份,甲乙双方各执_1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三)本协议有效期限随合同的有效期限。
附: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28-87133567。
举报地址及邮编: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09号;610000。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都江堰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