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悄无声息的新冠病毒猛烈地袭击了人类,给社会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和伤害,社会环境发生急剧变动,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由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法如预期般执行,如果继续履行,可能对合同一方极为不利,显失公平。
为了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价值目标的公平和公正,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也明确了这一原则。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非因当事人过错的客观情况变化,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中隐含了情势变更的情况,但仍然比较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中国原有的法律领域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最明确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款所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成立时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情势发生变更的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之后;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3、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4、该基础条件的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笔者接触了大量的当事人,咨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减免事宜,在北京疫情防控处于一级响应的情况下,承租房屋的当事人在没有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继续交纳房屋租金,显然是不公平的,承租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相应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