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报废资产一批
GR2023TJ1001690
挂牌价: 21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10-25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3-11-07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吐鲁番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南一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毕女士
联系电话: 1860128761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245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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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报废资产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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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 |||||||
| 评估机构 | 新疆永信中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10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9-20 | |||||||||
| 评估值(万元) | 188.29 | 账面价值(万元) | 181.97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目前闲置,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2.标的资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毕女士,电话:18601287610。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抽油机、注水泵、消防泵、液位变送器、电动调节阀、质量流量计、储油罐、三相分离器、高压柱塞泵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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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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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支东明 | 成立日期 | 1999-12-29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650100718901908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1-09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2022年资产报废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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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11-07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受让方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并在转让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受让方携带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资产交割工作;标的资产的油渍清洗(如有)、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割工作应按照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开展,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须由具备装卸、运输资质或委托有装卸、运输资质的单位施工,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需遵守转让方安全环保规定,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一次性缴纳18万元人民币的安全环保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标的资产存在不同程度的锈蚀,资产交割时禁止受让方对标的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除锈、除油(泥)等措施。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勘查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 7、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3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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